「原告被告」平安普惠是正规贷款吗(平安普惠涉嫌虚假诉讼、套路贷)

互联网 2022-03-30 0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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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某、李某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再165号

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胡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审被告:李某,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胡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苏0706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苏0706民监92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236517.0元(其中代偿本金229278.19元、利息6108.94元、罚息1129.87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逾期担保费2470.4元;

3、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2913.53元(自2017年3月2日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2日,以后按代偿款236517.0元为基数按日0.1%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

5、判令被告对上述诉求承担抵押担保付款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花园路188号晶都家苑12号楼三单元502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7日,被告胡某(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出借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人”)签订一份《授信及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借款授信,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授信借款人民币241000元,授信期限为60个月,从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还款日为每月与每笔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该笔借款的还款日,如果没有对应日的,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利息、本金、担保费均应在该还款日进行支付。借款人逾期而未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出借人就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0.1%每日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或代偿之日止。借款人逾期且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担保公司就代偿款项自代偿之日起按0.1%每日向借款人计收代偿滞纳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日,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担保委托,双方签署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每月保费率为0.4%。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因借款人借款需要委托原告为其与出借人之间借款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以及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原告在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保申请后,与出借人订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为被告向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与原告订立《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为原告的连带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时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以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出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发放总计241000元人民币的贷款,但被告自2016年12月12日起再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履行保证责任,为被告代偿了《授信及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36517元。此外,被告自2016年12月12日起再未向原告支付担保费,截至代偿事实发生,被告尚欠原告担保费2470.4元。被告李某系借款人配偶,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且李某作为共有人出具抵押物共有人声明,同意借款人将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的房产抵押给原告,故在本案中,借款人配偶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取得追偿权,且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对原告的合理主张却一直置若罔闻,迫于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

案件受理费5979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乐毅

审 判 员 曹洪卫

审 判 员 刘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鲁珍珍

书 记 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