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籍」什么病可以申请低保(因大病申请个人低保详解)

互联网 2021-09-28 1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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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低保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原则上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但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且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第二条 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提出申请;户主及其他家庭成员申请均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籍迁移到居住地后,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原则上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因嫁娶、就业、创业在乐山市长期生活并持有乐山市居住证的外地人口,可凭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在校就读期间户籍迁往外地的子女,可同父母一起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困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

(一)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重病患者;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二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是指本人无固定收入,或本人虽有一定收入但因残疾、重病导致自负支出大于个人收入。

重病以卫健部门规定的大病病种为准。

第五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签署《乐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和授权书》,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